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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答疑(三) 案件管轄
發佈時間:2023-09-21     作者:     瀏覽量:2657   分享到:

為了節約公司訴訟成本,加大應收賬款的回收力度,更好的維護公司權益,法律事務部第三季度的法律知識答疑主題為案件管轄。

一、對公民或者法人提起的訴訟,應由哪些人民法院管轄?

答:《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哪些人民法院管轄?

答:《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我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數量較多,對方公司分佈地域較廣,如果不在合同中約定管轄,訴訟時就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樣就會浪費公司的財力、人力。為了能節約訴訟成本,公司簽訂的制式合同一般會同時約定合同簽訂地與合同糾紛解決方式,發生糾紛時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公司近些年票據糾紛案件增多,票據糾紛應由哪些人民法院管轄?

 答:《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於近些年我公司的票據糾紛案多為原告,並且被告的住所地及票據支付地分佈較廣,因此票據發生訴訟糾紛時,大多數都會產生比較高的訴訟成本。

四、還有哪些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呢?

 答:《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如果有兩個以上的法院管轄,應該怎麼選擇?

答:《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六、管轄權異議法律規定有哪些?

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因此在合同簽訂時,要儘量約定對公司有利的合同糾紛解決方式,避免因為管轄問題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