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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法》
發佈時間:2024-03-11     作者:     瀏覽量:1269   分享到:

新修訂的《行政複議法》已於2023年9月1日經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更好維護公司利益、響應省國資委及陝煤集團號召,法律事務部現將新《行政複議法》中與公司相關的法律知識總結如下:

一、新《行政複議法》強調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擴大企業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

新《行政複議法》擴大了行政複議的適用範圍,將行政糾紛進入行政複議的入口拓寬、門檻降低,為企業提供了更強的法律保護,使企業通過行政複議能夠更有效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新《行政複議法》第11條規定以下15種情形,企業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不服;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

(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

(六)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不服;

(七)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

(九)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

(十)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

(十一)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

(十二)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給付撫恤金、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給付;

(十三)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行政協議;

(十四)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      

(十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新《行政複議法》建立了行政複議調解和解制度,有利於企業節省時間和資源,同時有效解決糾紛。

實踐證明,行政複議是為了解決行政爭議,而和解、調解是不可或缺的手段。通過調解和平解決行政爭議,對保護企業權益、促進行政機關自我糾錯有着積極的作用。行政爭議通過調解和解解決,也可以大大減輕人民法院的負擔。為此,新《行政複議法》從法律上確立了行政複議調解制度,第 5 條明確規定:行政複議機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可以進行調解。這一規定擴大了《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確立的可以適用調解的範圍,即所有的行政複議案件都可以進行調解,應調盡調,充分利用行政系統內的資源優勢從根子上化解行政爭議。同時也明確規定了調解應當遵循的原則:合法、自願原則,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原則,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原則。

、簡化和精確化的審理程序,有利於企業高效維權。

新《行政複議法》規定了公開公正、靈活簡便、自我加壓的審理程序和要求:

一是規定辦案原則上要通過靈活方式聽取當事人意見,實現開門辦案、陽光複議。

二是健全行政複議證據規則,對於證據種類、真實性、取證方式、舉證期限、證據查閱等進行了更為全面的規定。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機關舉證時要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以及適當性進行舉證。

三是設立「繁簡分流」的審理模式,簡案快辦、繁案精辦,降低企業的時間成本。同時,壓縮了行政複議機構辦案時間,明確規定 3 日、5 日、7 日、10 日的辦案時間均為工作日。

四是為提高辦案質量,規定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應當聽證,且被申請人的負責人應當參加聽證。

五是建立行政複議委員會,為辦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提供諮詢意見,提升行政複議公正性和專業性等。今後的行政複議審理不再是以書面審理為主,參加行政複議審理活動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需要參加複議機關組織的聽取意見、調解和解、聽證等各種審理活動,行政機關複議答覆、舉證責任要求也更高。

、新《行政複議法》增加多項便民舉措,使企業申請行政複議更加高效便捷。

「公正高效、便民為民」始終是行政複議制度的追求目標,其中的「高效」和「便民」正是行政複議制度的基石。新《行政複議法》通過多個條文,進一步強化了高效便民的制度屬性。第 8 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加強信息化AG 尊龙凯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參加行政複議,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第22條規定,申請人可以通過郵寄或者行政複議機關指定的互聯網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也可以當面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第 49 條規定,行政複議機構應噹噹面或者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將聽取的意見記錄在案。

同時,新《行政複議法》還進一步明確了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時限。除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外,第 20 條增加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 1 年。第 21 條還明確了涉及不動產的特殊受理期限,規定因不動產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超過 20年,其他行政複議申請超過 5 年的,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

五、新《行政複議法》完善行政複議附帶審查制度,更好地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

行政複議附帶審查,是指當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的同時,可以對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提出附帶審查申請。原《行政複議法》第 7 條規定了行政複議附帶審查規範性文件的制度,但對附帶審查規範性文件的程序和處理方式規定得很不完善,影響了行政複議的效率和質量。新《行政複議法》第四章第五節在原《行政複議法》第 26 條和第 27 條規定的基礎上,對這一缺陷進行了彌補:對申請人提出的附帶審查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 30 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 7 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行政複議機關經審查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 30 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 7 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行政複議機關有權處理有關規範性文件或者依據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中止之日起3 日內,書面通知規範性文件或者依據的制定機關就相關條款的合法性提出書面答覆;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內提交書面答覆及相關材料。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規範性文件或者依據的制定機關當面說明理由,制定機關應當配合。

、行政複議決定方式更加多元化,有利於企業一次性實質解決行政糾紛。

行政複議決定是指行政機關接受複議申請、依法審理、就有關行政爭議作出的書面結論。從一定意義上來說,行政複議決定是複議制度的核心問題。

新《行政複議法》對行政複議的決定方式進行了大幅修改,將變更決定、撤銷決定和確認違法決定的適用規則進行明確細化,並將變更決定放在首位。第 63 條首先對變更決定作出規定,第 64 條、第 65 條分別對撤銷決定和確認違法決定的適用條件作出規定,同時第 66 條增加對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決定、第 67 條增加確定行政行為無效決定作出,第 69 條增加駁回決定、第 71 條增加履行行政協議等。行政複議決定方式的多元化,賦予行政複議機關更大的審查和決定職權。行政複議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僅可以審查其合法性,也可以審查其合理性;不僅可以撤銷該行政行為,也可以變更。各級複議機關運用多種複議決定方式,有利於企業一次性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